教学厅〔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定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一)。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和评判标准,增强专业考试评判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专业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质量和公正。
二、进一步规范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专业考试和录取管理工作
自2007年起,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二)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各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均应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有关高等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2007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应严格规范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加强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2007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招生学校在省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专业考试或自行组织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考试时,要重视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可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调取考生电子照片等有关报名信息,并加强协调与沟通,强化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身份确认及合格考生的公示工作;对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三)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招生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我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努力维护艺术类专业招生秩序
各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要成立由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组成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督查组,全程监督并及时纠正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报经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备案后方可组织专业考试,并自觉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在省级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对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省级招办要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对组织专业考试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各省级招办要将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一、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二、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7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来源计划’),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理科编制。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4.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参照艺术类专业考试后生源分布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三、招生简章
5.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在1月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考试机构,下同)提供本校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及省级招办均应在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简章。
四、考试
6.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专业范围内的,考生须参加省统考。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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